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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课程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课程建设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建立校内课程评估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和学生学习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推进课程建设深入开展,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医学院学生第一课堂的课程。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五条 课程评估由学校课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处、各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和领导课程评估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处长任主任,负责学校课程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课程自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课程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实施

第八条 课程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三年一个周期。一个评估周期内各学院所属课程全覆盖,原则上每门课程只接受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课程,按照评估程序进行复评。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准备。学校成立课程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课程评估专家小组,制定课程评估工作方案,确定评估课程。下发课程评估有关文件、资料,召开课程评估专题会议、培训。

(二)学院自评。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教学委员会、院级教学督导等机构,根据《成都医学院课程评估通用指标体系》和专业相关的本科教育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学校评估。学校组织专家通过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查阅、听课看课、师生访谈等形式收集课程评估相关信息。在评估过程中,专家要调阅教学材料或需组织座谈会时,均可通过课程评估办公室提出要求,相关学院予以支持配合。

(四)评估结果公布。评估结果包括评级结果和改进意见两个部分:评级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改进意见建议应该具体、明确、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评估结果以课程评估报告形式报学校课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各学院、课程负责人和教师公布。

(五)评估总结与整改。

1.学院针对自评、校级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改时意见,制定改进方案,建立课程持续改进机制,解决课程存在的问题。

2.“不合格”的课程须于当个评估周期内参与复评。复评评级结果分为显著改进、部分改进、无改。对于“部分改进”的课程,在下一轮课程评估中继续复评;对于无改进的课程,向教学单位下发整改通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做为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每年将对本年度两个学期评选的优秀课程进行表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课程,授予“优秀课程”称号,按《成都医学院教学类专项奖励绩效暂行管理办法》(成医〔2016〕194号)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评为“优秀”的课程在校级以上优秀课程的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课程组成员在进修学习及教研教改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秀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学生网上评教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评选2017-2018学年“优秀教务代表”“优秀教务代表团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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