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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课程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03日  浏览量:

院教务〔2008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文件精神,促进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目标,推进课程建设深入开展,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第四条  评估对象  全校各专业开设已达二轮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组织  学校设立课程评估委员会和院() 评估小组两级评估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  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主任,教务处处长为副主任,由专家、教授组成的“课程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负责和领导课程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评估小组  各二级院(系)成立以业务负责人为组长的课程评估小组,负责本部门课程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标准

第八条 评估标准 《成都医学院课程评估指标》为评估标准。

第九条 评估等级  课程评估等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优秀(需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① 各项核心指标(*)得分不低于80%

② 高级职称教师三年内承担教学任务不低于80学时/学期/人;

③ 近三年内无各种教学事故;

④ 学生评价优良;

⑤“委员会”评估,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

2、合格(需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① 各项核心指标得分不低于60%

② 由中级以上职称教师担任课程主讲;

③ 近三年内无一级教学事故;

④ 学生评价合格;

⑤“委员会”评估,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3、不合格(有下列任何一项末合格者)

① 核心指标有1/3得分低于60%

② 该门课程只有一名教师开设;

③ 近三年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

④ 学生评价不合格;

⑤“委员会”评估,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估实施

  第十条 评估周期  课程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三年一个周期。在同一个周期内,每门课程必须评估一次。

  第十一条 评估步骤  时间安排如下:

  各院(系)组织所属教研室、实验室根据课程建设情况,按照《成都医学院课程评估指标》分批组织自评。自我评估是评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评估工作的基础。课程评估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教研室要根据课程建设规划、要求、目标进行认真自评,客观如实地分析成绩和存在问题以及发展前景。

1、每学期第三周,院(系)将参评课程的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学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2、“委员会”通过审查相关材料,现场检查、集体评议等方式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纳入学校对各院系年度目标考核。

评估为优秀的课程,给予课程组适当奖励,颁发“优秀课程”证书。如在之后的评估中,各项指标综合评价低于优秀标准时,将撤销其“优秀课程”资格,收回证书。

评估为不合格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提出整改措施,一年内向“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再不合格,将追究院(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课程评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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