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7日 浏览量:
(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实施 )
第一条 为鼓励在教学活动中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四川省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范围: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五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院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并推荐申报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凡学院教育教学机构、教学管理、教师等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成都医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励全过程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或集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成果完成人的基层单位。
(六)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逐级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院级成果奖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都医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
(二)《成都医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一式三份)
(三)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两本)。
(四)以上材料软盘(一张)
第十二条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按当年有关规定及奖励办法申报。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成都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成都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评审院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二)推荐省级一等奖、二等奖。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和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由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后产生。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全过程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需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先将异议通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在一周内核实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核实情况材料送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根据情况,可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收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