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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营造良好的学风,严肃考风考纪,全面提升我校课程考核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发展和塑造自己,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和各种能力。

第三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及监控,各学院、教研室根据本规定结合教学实际具体实施。教务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考试工作计划和安排;

(二)考试试卷的印制、分装、密封、下发、保密等工作;

(三)检查考风考纪,认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工作;

(四)组织、安排课程补(缓)考、补修、重修考试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主要工作包括:

(一)执行学校考试工作的安排,指导本部门课程考核工作;

(二)组织任课教师对学生参考资格进行审查;

(三)组织试卷命题、审批及试卷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落实课程考试主考及监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安排、培训工作;

(五)负责学院所开课程的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分析、试题质量分析和材料上报以及学生答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协同教务处做好考试巡视及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考务中心统一安排。课程考核方式在制定教学大纲时确定,如采用与课程大纲要求不一致的考核方式,在课程开始前须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各门课程应当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课终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机试)、开卷、口试等多种形式。原则上课终考核应采取闭卷方式。

平时考核的方式可采取考勤、课堂谈论、平时测验、作业、实验、读书报告、查阅文献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等形式,具体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学校对具有分阶段考试要求的相关专业,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考试。

第八条 命题要求

(一)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使用《成都医学院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合理分配考题,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以确保考题应有的覆盖面和侧重点。考试命题应以理解、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题型为主,分值原则上不低于卷面总分的60%。

(二)把握命题的难度、区分度和信度。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全卷试题的总量原则上大于60道,以保证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医学类课程A型、B1型、X型题备选答案应不少于5个,非医学类课程不少于4个。医学类课程原则上不使用填空题、判断题;主观题(以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为主)题量不宜多于10题,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理解及应用的能力。

(三)各教研室要加强对试题使用重复率的控制,同一课程试卷3年内完全相同试题不超过30%。题库组卷或网络考试所用试卷中,使用次数超过5次的试题,在重新修改完善前,3年内不得使用;新题(或重新修改后的试题)不得低于试卷分值的10%。

(四)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且学时学分数相同的课程要尽可能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评分标准。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对待,独立命题考核。

(五)试题表达要清楚、完整、准确、简明,图标要清晰、规范。试题之间应彼此独立,不能有暗示本题或其他题答案的线索。

(六)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率、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或补考。两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七)试题必须制订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并采用学校统一格式。试题评分标准给分点选择恰当,要点和主要步骤赋分合适。参考答案表述简明、完整、准确、无误,应包括各种可能常见的解题方法,鼓励考生多元化或有创意的正确作答。

(八)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16K纸单面打印。

第九条 命题方式

命题可选用教师命题、校内统一命题、试题(卷)库命题等多种方式。各类课程应尽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十条 命题程序

(一)课程考核前,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要组织成立课程考核命题小组,指定命题负责人,设计命题方案及《成都医学院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

(二)命题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本学科教师或学校指定专人对考核试卷进行试做,并记录试做情况;对其它类型的考核方式,则应酌情考虑安排试做或其它形式的审查方式。

(三)各门课程的试题质量由教研室主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试卷与教学大纲要求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分值分布、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等方面,填写《成都医学院试卷审批表》并报学院审定。

(四)考题经学院审定批准后,将试卷审批表、A/B两套试卷、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的纸质、电子文档上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任意一套试题作为考核试题。

(五)考核方式为读书报告、综述、论文等形式的,不要求A、B两卷,但应有相应的评分标准。

(六)各学院负责所开课程试卷的全面审查和把关,审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试卷,要责成相关教研室重新进行命题,并重新进行审查。

(七)试卷及相应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院长逐层审查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补考、缓考及重修考核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被确认为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或旷考等情况的学生无补考资格。

(二)学生因病或事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以旷考论,不安排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三)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旷考或不及格应予重修。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由教务处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统一制作,对试卷的排版、印刷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在考试前完成印刷和装订任务。

第十三条 试题和试卷用纸及印刷格式要统一、规范,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试卷印刷工作人员校对后,根据所需份数进行印制。

第十四条 在试卷的命题、审批、印制、装订、收发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卷制作完毕,由有关人员将全部试卷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销毁。

第十五条 如在考试之前,发生试题泄漏现象,应立即替换该门课程考试试卷,保证考试如期进行;如在课程考试之后发现该门课程考试试题泄漏,则取消该门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并安排重新命题、重新考试。

第十六条 试题泄漏是严重的教学事故,若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情况,教务处要迅速采取措施,并按《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试卷审批表、试卷样卷、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由教务处整理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完成的试卷,由教研室保管,保管期限为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在保管期内,试卷仍然不得泄露,违者按泄密处理。保管到期,由教研室申报,教务处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九条 在籍学生正常修完的课程均可参加该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经批准免修,直接参加课程结束考核者除外);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研室和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缓考、重修、补修考试的学生在办理缓考、重修、补修手续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安排

(一)闭卷考试课程考核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考试,由各教研室上报教务处后,按照此规定自行组织,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二)各门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三)考试座位安排应遵循隔位就座原则。

第二十三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课程考核由各学院负责安排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二)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教师,考生人数较多的要适当增加监考教师人数。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规范

(一)试卷评阅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

(二)教师应按照考试前所确定的评分标准(含参考答案)科学、公正地评阅试卷。

(三)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评阅试卷,要求字体清晰。

(四)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题首分、卷首分应齐全、准确。填空、判断、选择题等客观题应在每题题号前给出该题得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计算等题首先应在学生答题的得分点上给分,再在该小题题号前给出该小题得分,最后将各小题得分加总后的大题得分写在题首左侧得分框内,再将该分数登记在试卷首页的总得分框中。整张试卷不得“负分”。

(五)试卷总分栏上应有阅卷人、复核人签名。

(六)试卷评阅后发现评判错误(加错分、错判等),应以“\\”式样涂掉原判并在相应位置评判。修正试卷评阅,阅卷人必须在修正相应位置签全名。

(七)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阅卷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干涉教师阅卷、评卷工作和私自到教研室查卷查分,教师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严禁因个人原因为某个或某些学生提分或故意降分现象。

(三)严禁学生在评卷期间干扰评卷工作,违者将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综合评定,理论课程的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学期课程必须按照课终考试的要求组织课程中期考试,课程中期考试成绩与课程结束后考试成绩共同组成课终考试成绩。

(二)课程成绩组成

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阶段性测验等)占30%;课终考核占70%。

理论携实验课程:实验(实践)报告占20%;实验操作占20%;课终考核占60%。

实验课程:实验(实践)报告占30%;实验操作占30%;课终考核占40%。

各课程可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特点进行比例调整,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缓考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课终成绩组成,补考成绩以补考实得成绩计算,重修成绩根据学生实际重修学习情况确定成绩组成。

(四)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旷考者、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成绩册中分别注明“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二十七条 成绩查询与试卷复查

(一)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上查询考核成绩。对考核成绩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试卷。

(二)复查试卷须在成绩公布后二周内或开学一周内进行,学生需填写《成都医学院查卷申请及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上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科长在指定地点核查试卷,复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经核查试卷确系任课教师评阅有误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应填写《成都医学院成绩修改申请及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附上原始试卷及复印件,上报教务处。

(三)原始成绩档案由教研室保管,不得遗失、涂改,除因工作需要并经教务处批准外不得供无关人员随意查阅。

第八章 考核质量分析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进行基于教育测量学的考试分析,要将分析结果反馈给学生和教研室并将其用于改进教学。考试分析包括整体结果、考试信度和效度、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及专业内容分析。对课程理论成绩平均分≤65分、≥90分的、以及课程总评成绩通过率为100%的课程应作重点分析,提出改进课程考核及教学工作的建议、措施,并填写《成都医学院课程教学总结表》、《成都医学院试题质量分析表》、《成都医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成都医学院总评成绩分析表》在规定时间内一同交教务处。

各课程书面教学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课程开课的一般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情况,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风、课堂纪律,考核情况及试卷分析结果,有关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老师须通过课程中心、班级微信群、班级QQ群、易班等方式,对课程考试试卷内容、难易度、学生成绩情况等进行反馈,还可以对成绩不及格或者成绩优秀的同学进行单独反馈。

第三十条 各学院在期末考核结束后,对本单位课程的考核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课程考核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以促进考核质量提高和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九章 考核材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 归档范围及内容

(一)教研室是课程考核材料归档工作的基层单位,要做好试卷归档的基础工作。试卷评阅记分后,由教研室统一装订、统一建档。课程考核材料分两部分整理,内容及顺序为:第一部分:1.封面及目录,2.《成都医学院试卷审批表》,3.《成都医学院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4.空白试卷(A/B卷),5.试做试卷,6.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7.学生原始成绩册,8.课程教学总结表,9.《试卷质量分析表》,10.总评成绩登记表,11.《总评成绩分析表》;第二部分:12.《考场情况登记表》13.答题卡(按学号顺序),14.答题纸或答题试卷(按学号顺序)。以专业、年级、班级为单位,《成都医学院试卷审批表》等合班相同表格可复印。

(二)学院是试卷归档工作的组织单位,应当分学期归档本学院开设课程试卷目录,试卷审批表、试卷(AB二套)、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

(三)教务处是试卷归档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当分学期归档全校课程试卷目录、试卷审批表、试卷(AB二套)、评分细则(含标准答案)。

第三十三条 保存期限

第一部分材料长期保存,第二部分材料学生毕业1年后由学校统一销毁。使用计算机考试的可根据第一部分要求灵活建立相应电子文档。

第三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试卷归档要求分专业进行,学生原始考卷分班级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装订成册。

(二)所有课程、所有的考试试卷均按要求归档。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纪作弊者,严格按照《成都医学院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专业所有课程考核、综合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3年9月11日颁发的《成都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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