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请销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浏览量:
(摘自《成都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成医〔2016〕163号)和《成都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成医〔2016〕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成都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成都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医学院实习生管理办法》、《成都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请假类型
第三条 学生因下列情形请假,可以准假:
(一)因疾病或伤残,经校医院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建议全休或半休者。
(二)因直系亲属婚事、丧事,本人需要参加者(需学生家长同意)。
(三)因直系亲属病危确实需要看望,或者直系亲属病重必须本人照料者(需学生家长同意)。
(四)因学校或学院主办或组织的重要比赛、活动、会议等,主办或组织部门书面证明,必须本人参加者。
(五)因参加资格证书考试(驾照考试除外)、学科专业竞赛,持相关书面证明并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参加者。
(六)因特殊情况(车次、航班误点、车祸、火灾、水灾等)不能按时返校者(需提前向辅导员报告)。
(七)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
1.实习期间需参加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或研究生面试者(需提供面试通知);
2.实习期间报考研究生,持研究生考试准考证或报名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所在教学基地提出书面请假,由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可以占用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请假1~3周,脱产就地复习应考;
3.实习期间因就业参加双选会、面试、公招考试和试用等情况,应出示书面通知或打印网上招聘考试或面试通知,向所在实习基地提出书面请假,由实习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但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基地班学生准假情形同第三条。
(八)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请假者。
第四条 学生因下列情形请假,不得准假:
(一)虽然生病或伤残,但医师未建议,也确实没必要停课休养者。
(二)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三)外出游玩者。
(四)私自参加校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或学习班者。
(五)因经商、兼职、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劳务输出者。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在校生与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在校生请假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者参加军训及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程序:首先完整填写《成都医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按程序逐级审批。请病假者应提供相应的病情证明材料,请事假者应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
2.请假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由学院学生科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由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在学院备案;2周以上1个月以内报学生处批准并备案;1个月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实习生(含基地班学生)请假
学生实习期间无寒(暑)假和固定的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按医院或科室安排值班和轮休,值班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请假程序: 首先登陆“教务处”或各学院网站下载并完整填写《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并按程序逐级审批。请病假者应提供实习所在医院或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病情证明材料,请事假者应出具学生家长同意函(邮件、短信、传真等形式)。
2.请假审批权限:根据实习教学基地远离学校而且分散的情况,请假时间1周以内,由教学基地审批,报各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由各学院审批,报学校教务处处备案;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3.基地班学生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同实习生。
第六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应当由本人或班级教务代表持其经批准的书面请假申请表原件交任课教师核实。因急事、急症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但已先向辅导员口头或短信请假者,由辅导员当面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任课教师说明情况。上课期间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否则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续假与销假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含1/3),应予以休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并登记备查,不得口头销假。不按期销假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不假离校,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在基地班或实习期间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年内因事请假累计30学时者及正常行课期间旷课、迟到、早退者,按《成都医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作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无故不参加科室工作或不按计划轮转科室,按旷课处理(详见《成都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时,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旷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病(事)请假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各专业实习计划的机动时间,对于请假累计时间超过专业实习计划机动时间者,按实习过程不合格处理,必须补足相关实习科目和时间方可参加毕业工作。需补实习的学生由教学基地向学校介绍,待回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章 请销假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未向学校(实习单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2-4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擅自离校4至6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6至8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实习单位)8至10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实习单位)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按照《成都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者,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达下列情况,给予如下处理:12-23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4-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6-47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8-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0学时以上作退学处理。
附:成都医学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
上一条:实习教学基地工作职责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开展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教学基地中期教学检查和实习生考核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