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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5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努力践行“教必至精至诚、师必至善至仁”教学风范,特修订《成都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 教学职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标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心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共产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认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课程讲授、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第五条 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探索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与艺术。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六条 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依法认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对已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第一年内必须在学院指定的导师指导下,对有关教学文件、教学环节和教研活动等进行学习、实践和训练,经学院考核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通过,获得教学资格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资格由教务处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理论课教学规范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十条 教材选用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优秀(精品)教材和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由学校主导的教学改革类课程可优先选用自编教材。

第十一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了解学生情况,熟悉授课环境,认真研究教材、参考文献或资料,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编写规范教案。讲新课、新讲课必须备课,且开课前须备好课程1/3以上的教案及课件。相关教学资料应提前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课程资源平台。

第十二条 第一次与学生见面,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把课堂教学基本要求以书面和PPT形式明确告知学生,包括教学目标要求、教学内容和安排、阅读参考资料、参考网站、实验和作业要求、成绩构成、考勤要求、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应当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板书清晰,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要适度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要突出重点、讲透难点、突破疑点;注重应用多种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维,避免照本宣科,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学习、引进现代教学技术与方法。加强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效果。不能以播放视频、自习代替课堂讲授。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探索性、研究性学习。应当安排足量课外作业,拓展课外学习活动形式,提升课外学习活动的挑战性,保证学生课内外学习时间在1:1到1:2之间。重视学生的学习反馈,及时关注学生学习难点和疑点,安排课外辅导和答疑。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应当对缺勤、迟到、早退、做与课堂教学无关事情的学生及时劝诫、批评教育,注意方式方法,发现学生违规违纪,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实验教学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教师在开课前应按要求做好教学文件、教学条件的准备,并认真进行操作性备课(包括预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教师在实验指导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实验素养,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要求学生进行实验预习,指导并检查实验完成情况;检查学生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对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督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它实验用品,维护实验室公共卫生;要求并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及时评阅并反馈学生。

第十九条 教师要加强学生管理,对学生的出勤、实验预习、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结果进行考核;因故缺课者,按要求补做实验。

第二十条 教师应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注重实验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

第六章 见习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见习教案是见习带教教师开展见习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课程理论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撰写。

第二十二条 课程理论授课教师须提前通知学生见习乘车时间、地点,讲明见习要求、强调注意事项、做好学生分组等准备工作。无课教师须跟班前往教学基地听课,了解掌握见习带教质量。

第二十三条 见习带教教师应认真熟悉见习教案,并按教案中的要求,提前(带教前1-2天)做好充分准备(如寻找相关病例、症状较典型、语言清晰、能积极配合者,还有心电图、X线资料等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认真备课。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见习教案实施教学,保证教学质量。每次见习带教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见习教案中的“课后小结”,着重记录学生见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实习教学规范

第二十四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实习教学大纲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批准后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大纲执行情况及修改建议。学生下实习基地前,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实习生轮转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习带教教师应按照本科室(部门)实习教学具体安排,做好实习生入科教育,负责向实习学生介绍毕业实习的注意事项、具体安排及要求;检查、修改和审签实习学生书写的各种文书;指导学生实践操作;做好病例(案例)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加强职业素养的培养;不定期向相关领导反映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前,认真、及时、客观地填写学生的实习评语,评定实习成绩;配合学院做好实习考核工作;接受学校、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的各类教学考评,积极吸纳反馈意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八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规范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有一定科研或生产设计经验、对课题熟悉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研究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科学精神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配合有关人员完成答辩、评分等工作。

第九章 考核规范

第二十九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十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纪律教育。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工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提示。

第三十一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使用《成都医学院课程考试双向细目表》合理分配考题,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以确保考题应有的覆盖面和侧重点。考试命题应以理解、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题型为主。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应准备满分为100分且覆盖率、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试题量一般以在12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

第三十三条 命题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4周提交A、B两套试题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研室负责人和主管教学院长应当在课程考核前3周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工作,密封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每位老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按要求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当场明确做出结论,立即报告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三十六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评阅试卷由教研室或实验教学中心统一组织,集体阅卷,流水作业,一律用红色墨水笔书写,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上“0”。阅卷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在试卷、答卷或成绩记载表上,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三十八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成绩提交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同时报送《成都医学院课程教学总结表》、《成都医学院试题质量分析表》、《成都医学院总评成绩登记表》、《成都医学院总评成绩分析表》至教务处。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评阅教师提出修改自己已经提交的成绩时,应书面说明情况,经教务处核查审批,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查阅试卷时,须由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科长在学院指定地点核查试卷。如确系教师判卷或统分有误,应及时更正成绩,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修正录入,并书面告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出现与教学无关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按照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讲授教学任务确定的课程。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确需调课或请人代课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应当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教态自然大方,站立授课,用普通话教学(外文授课除外);不得在课堂上吸烟、喝酒;不得在课堂上推销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打骂或侮辱学生,非教学需要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紧紧围绕教学内容启发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并公平地对待每个学生。以学生成长为中心,心系教学质量,形成“目标-执行-检查-评估-反馈-改进”的自我教学质量监控闭环。

第四十五条 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依据《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照《成都医学院外聘教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2013年9月25日发布的《成都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开展教学基地审核评估“预评改进”阶段检查暨2018-2019学年基地教学中期检查的通知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教师见习课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督导/同行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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