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学生教育质量,深化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构建关系稳固、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的临床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学的需要,逐步把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优秀教学基地,努力提高临床实践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估检查范围与时间
第二条 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基地(含二级学院专属教学基地),进行定期(4年/周期)检查、指导、评估。
第三章 评估检查程序
第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评估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余基地:承担一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该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承担多个二级学院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务处统筹下,由主要实习专业(是指实习学生人数多、实习时间长、专业吻合度高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评估检查工作,其他二级学院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成都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标准(附属医院)》开展评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其余基地: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标准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每年3至7月按照该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并于当年9月前提交评估报告到教务处。
第五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教学基地,评为“成都医学院优秀教学基地”,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挂牌,同时在师资培养、条件建设、教师聘任、参加学术交流、申请科研与教学研究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问题突出的教学基地,学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基地,学校将不予安排后期教学任务并解除合作关系。实践教学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或者连续5年未接受学校实践教学基地评估,学校与基地解除合作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