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浏览量:
成医〔2018〕1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号令)、《成都医学院章程》和《成都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医学院接受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招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病无法上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经治疗康复后,须在下学年开学2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合格后,随同下年度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复查不合格或学生逾期未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后,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之日起算,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上述任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学生应缴清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进行学年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其所修读的课程均为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在递交延缓学费缴纳承诺书、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按标准学制年限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基础上不能超过2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方案为依据,规定各类课程、各实践性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条 学分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分的计算:课程的学分以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
毕业实习以1~2周折算为1学分;毕业论文为5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等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其它形式的学习。
学生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选修其他课程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评定指标。成绩记载与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成绩绩点的计算:
若课程成绩≥60分:课程成绩绩点 = 课程成绩÷10-5;若课程成绩≤59分,课程成绩绩点按0计;补考、重修合格的成绩,课程成绩绩点按1计;若课程成绩记载为合格、不合格,其课程成绩绩点分别为2.0、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说明:通识选修课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若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若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若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位授予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由课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各门课程应当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为理论课程考核、理论携实验课程考核和实验课程考核三类,各类课程成绩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进行比例调整,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习和社会调查的成绩,由学校和实习、实践单位对实习能力和社会调查作出实际评价。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平时考核由教研室组织,课终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选修课程考核由学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成都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缺席课程累计达到总学时的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缺考、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均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缺考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或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以“0”分计,毕业时,发给其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1年内,可以给予1次该门课程重修机会。同时按《成都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交所属学院审核汇总上报教务处,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备查。成绩一经评定,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或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后通知该课程所在教研室查阅。查阅结果由该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写《成都医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并附上原始试卷,报教务处处理。学生或教师均不得私自变更成绩。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和休学复学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认定:
(一)已修读的思想政治类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可直接认定。
(二)已修读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在原专业层次、原年级已修读的课程,若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学分数相同或相近,则该课程成绩可以认定,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被确认属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可记入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三)转专业、专升本等批量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由教务处直接认定;转学、休学、复学等个别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认定,由学生填写《成都医学院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认定申请表》并附成绩单,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重 修
第二十七条 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合格的,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或重选。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专业实习考核不及格,必须重新实习。重新实习须在下一学年进行,时间及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凡重新实习者,需按规定缴费,实习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培养方案调整而无法重修的必修课程,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生可根据自己具体情况申请重修方式,可以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要求相同的课程修读或考试,也可在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情况下,采取自学和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修读。
第三十条 合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可申请再次重修。
第三十一条 课程重修原则上在应在学生实习前完成,对于实习前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在学生毕业前组织一次重修考试。对于结业学生的不合格课程,学校在学生结业后1年内组织1次重修考试。
第三十二条 重修、重选要按规定在教务处进行课程注册,按学分缴纳学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成都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跨科类(文科转理科)、跨层次、跨批次申请的。
(三)由外校转入我校就读的。
(四)课程考核成绩有补考或重修记录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的。
(六)应做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原则范围内,予以优先考虑。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经学校考察认可,确有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因工伤事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退役后复学或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办法按照《成都医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跨专业类别申请转入我校临床医学类相关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和转学在未履行完手续前,学生仍须按时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培养项目,在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注销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因创新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休学2次,每次休学时间原则上以1年为周期,累计不超过2年。学生应在休学申请中明确实际休学时限。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休学。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不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四)休学期间不允许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学校考试,不记载任何课程成绩。
(五)休学一年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须办理再休学手续。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七)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材料,方可复学。
(二)因应征入伍,申请复学时须持退役证,方可复学。
(三)因创新创业,申请复学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租赁协议、产品销售合同订单等相关创业材料原件,方可复学。
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安排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业警示分为学业提醒、学业预警、退学预警和退学四个类别。
(一)学业提醒:经补考,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门。
(二)学业预警:经补考,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3门及以上。
(三)退学预警:经补考,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5门及以上。
(四)退学:经补考,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8门及以上。
第四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将对学生学业状况进行清理,对达到学业警示标准的学生做出相应处理。学业警示的具体办法按照《成都医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达到退学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2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学校规定之最长学习年限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学校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成都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其他事宜:
(一)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自学生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因病不能自行回家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因学生学业成绩原因退学和自己申请退学的,由教务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因受纪律处分等其他原因退学的,由学生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办理。
第十章 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辅修和双学士学位教育机会。
第五十二条 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要求:
辅修专业由学院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凡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方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辅修专业证书。
攻读双学士学位学分应达到60-80学分。
第五十三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前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专业。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最早可于一年级第二学期期末开始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辅修申请事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进入第三学年(专科生)或第四学年(本科生)不再受理辅修申请事宜。
第五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教学管理:
(一)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的学籍与学业成绩由主修专业学院负责管理,辅修专业的学业成绩由辅修专业学院负责管理。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当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当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或重修取得成绩。
(三)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高于或等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出现学业预警,终止其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出现3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终止其辅修专业。
(五)对终止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五十六条 攻读双学士学位:
(一)攻读双学士学位可以在辅修专业的基础上修读,也可以直接修读双学士学位。
(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是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并且学有余力,应当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或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三)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主修专业和跨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培养要求时,学校颁发两个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课程重修、补作论文或补实习,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补授学士学位条件者须先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按时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或重修成绩、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结业。
第五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六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平均学分绩点,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放学位证书。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按照《成都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
(二)考试作弊或违纪的。
(三)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
(四)必修课程(含专业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加补充绩点不足2.0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重修、补修补充管理规定 下一条:关于2017-2018学年第2学期期末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