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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重修、补修补充管理规定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浏览量: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成都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成医[2018]19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课程重修、补修范围

学生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未取得相应学分者,则本门课程必须重修;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需重新选课;

学生在新年级、新专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后需要补修。

第二条 课程重修、补修方式

(一)申请重修、补修同一课程的人数达30人以上,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授课。

(二)课程重修、补修人数不足30人,学生可根据自己实际,随本专业同层次下一年级或其它专业开出要求相同的课程修读,也可采取自学和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修读。

第三条 课程重修、补修管理

(一)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同课程开课时进行。重修成绩合格,在重修栏上记录相应成绩;重修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需继续重修该门课程。补修课程等同正常课程,考核未通过者,需参加补考及申请重修。

(二)重修、补修考试与本专业下一年级学生考试或补(缓)考一起组织。如考试时间有冲突,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重修、补修考试。

(三)最后一学年认定需重修的课程,学生以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毕业前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一次重修考试。

(四)最后一学期开设的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

(五)对于结业学生的不合格课程,学校在学生结业后1年内组织1次重修考试。

第四条 办理重修、补修的程序

(一)每学期补(缓)考工作结束三周内,由教务处下发重修通知。

(二)重修学生填写《成都医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将重修费交学院教务科。

(三)补修学生按照教务处通知,填写《成都医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并将补修费交学院教务科。

(四)学院负责对申请表的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计划财务处缴纳重修费;填写《重修学生缴费情况统计表》,《补修学生缴费情况统计表》加盖学院公章,并将“申请表”和缴费收据复印件附后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向各学院下达重修、补修任务书。

第五条 重修收费及经费开支

(一)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重修、补修收取50%的学分学费,即50元/学分。

(二)经费开支:重修、补修费50%用于重修教学开支,包含教师辅导课时费和学生管理费;30%用于教学管理费,包含考试组织、试卷印刷、监考费、学籍管理等;20%作场地设施和水电费上交学校。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医学院课程重修补充管理规定》(院教务[2008]12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2018-2019学年第1学期期末课程考试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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