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8日 浏览量:
(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发布实施 )
为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开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规范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实施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实施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的原则。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实验项目,指导全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院(系)负责宣传动员教师、学生参与,全程指导实验计划、跟踪管理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 分教师项目和学生项目两类,主要面向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的大学2-3年级本科学生,其他年级学生也可参与。教师项目即为教师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子项目或自主设计的科研培育项目,由教师确定研究方向,采取师生双向选择、学生自主加入的方式组建研究团队,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学生项目即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实施实验,进行创作、设计、撰写总结报告和论文。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六条 学生项目应聘请指导教师,在保证学生自主开展的原则下负责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指导教师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聘请。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中级及以上职称,主持过院级及以上课题,每位教师至多指导2个项目。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按照“自由申报、公正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立项步骤。
1、教师(学生)申请。申报人填写《成都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位教师至多申报2个项目,每位学生只能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组人数不超过5人。教师申报、指导项目数不超过2项。
2、院(系)初审。各院(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3、学院评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确定资助项目与资助经费额度,经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4、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5-6月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1-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学院和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院的实验教学示范性中心、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积极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院(系)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开展。
第十条 每个学生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6个月(执行时间为1年的项目)或12个月(执行时间为2年的项目)后,院(系)应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根据项目实验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获奖证书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等。
第十四条 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必须经过院(系)审定,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采取审查资料和答辩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大学生“挑战杯”比赛等),或获院级优秀毕业论文,或发明专利,或学生以第一作者在统计源及核心期刊发文(不含录用)等,无需答辩,直接通过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取得的任何公开形式的成果都应注明“成都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资助”,并报送教务处存档,以便作为学院评奖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处、院(系)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获奖证书等。
第十七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审核,报学院批准。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院(系)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院(系)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八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从学院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中划拨,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获准立项的项目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3500-5000元(重点项目经费金额另定)。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申报、验收、成果汇编等)产生费用及对优秀项目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纳入各专业培养方案,认定为专业选修课,计36学时,2学分。对完成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将取得相应的学分。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其他参与者计1.5学分,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计指导教师36学时基本教学工作量,并在教师职称评定中认定为院级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组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统计源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多于1篇时,多发表的论文版面费从项目管理经费中支出,并计教师额外工作量,按(发表论文数-1)×10标准计算学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设立“成都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成果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院系和优秀项目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为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外教学工作量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给予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公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