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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3日  浏览量:

院教务〔200626

 

为了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发挥好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项目申请

1、院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本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年申报立项一次。上级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

2、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申请书。申请的内容、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年教务处有关通知为准。

3、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应在申请前作好充分准备工作,使申请的教研项目目标明确,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清晰,方法和措施得当,项目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4、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合并申请的形式申报。已有院级在研项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当年的院级教研项目。

 

项目评审

    1、申报的教研项目必须经过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及校外专家组织成的评委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主持。

2、院级教研项目立项申请书由教务处汇总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学院院长审批后公布执行。

3、项目必须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

4、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5、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6、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7、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计划实施

1、项目负责人获得教研项目资助经费后,要严格执行各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项目计划(合同)及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2、学院教务处负责检查、协调和监督各有关单位教研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各教研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工作,各教学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3、教研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审核后于当年11月之前报教务处。    

4、教务处在认真审查项目工作进展后决定是否划拨下一年度经费。    

5、在研项目负责人出国或病休等原因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能主持教研项目的,需事先向所在单位提交安排合适代理人选的报告,代理人履行课题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离岗超过一年的,由所在单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更换合适项目负责人的报告。    

6、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年度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需及时向教务处说明情况,由教务处协调解决,并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对由于主观因素造成研究工作不力、又不能及时做出说明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将撤销或终止项目,停止(或追回)项目经费。

7、学院及上级教学成果的申报原则上在院级已经结题的教研项目中产生。

 

项目结题及跟踪管理

1、在教研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成都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需由课题负责人按原定完成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教务处提交延期报告,经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延期一年完成,但只能延期一次。如无正当理由或已延期一次后仍不能达到结题要求者,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项目申请。

3、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系研究项目的结题情况(检查结果及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检查,组织各有关单位项目的结题总结的上报工作。各院(部)系每年定期对本单位所有结题项目进行检查、评议,并将检查、评议结果上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学院对有良好发展前景或开发应用价值的项目,在政策及资金上予以优先支持。

4、根据立项渠道,要求对有关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不计。

5、对于申请验收结题的项目,教务处组织评审小组对相关结果进行鉴定。评审小组一般由教务处、教学管理委员会及同行专家组成。参与鉴定或评审者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小组应对所评审项目成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6、教研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鉴定或评审。

1)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2)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的。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教务处根据鉴定意见决定项目是否予以结题。  

7、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8、对于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教务处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9、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将终止经费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部)系领导责任。学校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10、项目完成后,其经费节余部分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50%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

11、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2、研究项目结束两个月内,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研究论文、专著的被引用(应用)情况及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等情况上报教务处,作为项目结题后的跟踪管理。

13、学院及上级教学成果的申报原则上在院级已经结题的教研项目中产生,学院对成果突出的教研项目进行奖励。

 

经费管理

1、已获准立项的教研项目,项目经费由教务处按年度分批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项目组在部门领导指导与监督下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2、对于无正常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与耗材等费用的开支。    

4、项目的评审、验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院另行开支。

5、用教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所有权归属于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6、教务处对立项项目的经费使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并收取5%经费用于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7、鼓励学院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组织领导

1、学院教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院(部)系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作好对优秀教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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