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6日 浏览量:
( 二○一三年八月修订施行 )
选修课是专业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自开设选修课以来,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改善学生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辅助学生达到培养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选修课的申报
第一条 全体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的责任和义务。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开设选修课,讲师及以上教师必须承担至少一门建设成熟的高品质选修课教学,学校鼓励初职教师申报建设选修课。允许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申报,且支持确有能力胜任的同一名教师申报多门选修课课程,申报者须认真填写《成都医学院选修课申报书》,经所在院(系、部)审查后报教务处。
第二条 教务处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学校专家评审组对新申报的选修课进行审定,审定内容为课程设置、教材(讲义)、授课计划、教学大纲等,审定合格的课程方可安排教学。
第三条 为了促进选修课建设,保证教学质量,学校给予一定的课程建设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购买资料、复印资料和打印文本、购买教材等。所购买的教材、资料属教研室公用列入移交,课程建设所产生费用在完成一轮教学后凭有效发票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选修课的设置
第四条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各年级、各专业各类选修课的最低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选修课的单门课程的学时学分设置为18学时/每学分。
选修课的管理
第七条 选修课的申报、审核、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系、部)和教研室主要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课程建设及课程考核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选修课在教学要求和管理上与必修课一致,为了确保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开课前承担选修课教学的院(系、部)和教研室应组织好教师进行备课、试讲等教学前的准备工作。任课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教学的每个环节,切实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院(系、部)和教研室应将选修课师资培训列入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保证选修课的连续性、稳定性。选修课教学工作量计入年终学时统计,新开选修课教学学时加权系数为2。外请(返聘)教师承担选修课教学按学院有关规定付酬。
第十条 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必须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如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违纪现象,取消其下一轮讲授选修课的资格,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教师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填写考勤记录;自觉接受教学评估和监督,对教学质量差、要求不严的教师,教学评估不合格者消其选修课授课资格,并视情部分或全部追回选修课建设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开设选修课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应加强对所申报选修课的宣传和讲解,动员学生选课。如学生选课人数少于20人,则该门课程不安排教学,已选定该门课程的学生另行选课。
第十二条 每门选修课根据情况由任课教师指定课代表1~2名,协助教师做好考勤、维护课堂秩序等各项教学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要按照必修课要求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证选修课正常教学秩序。学生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如旷课2次(节)或因故缺课3次(节)或发生其它严重违纪事件等,该选修课不计学分。
第十四条 选修课教材由教学任务承担者提出选用意见报教务处,并经教材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由教保处统一计划、采购、发放。如无现存教材可自行编写教材或讲义,经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印刷使用。
选修课的安排
第十五条 教务处按学期下达选修课教学任务,各院(系、部)制定本学年《选修课指南》指导学生选课并完成教学安排。
第十六条 《选修课指南》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授课对象、任课教师、授课单位、基本内容、教材、教学目的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生参照《选修课指南》,按规定的时间在教务系统中进行选课和补退选,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制定选修课教学实施计划。选修课安排确定后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负责人,各院(系、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核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遵守学院的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选修课考核成绩可通过考勤、作业、考试等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平时考勤占10%,作业和平时考核占30%,
课终考试占60%。考勤、考核由任课教师及相关教研室负责,考勤及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课终考试。
第二十条 选修课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核合格者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考核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中录入成绩并打印《成都医学院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和试卷分析一式三份,经隶属关系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后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修课程的名称、学分计入本人学籍档案。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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