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浏览量:
院教务〔2013〕38号
随着国家对本科专业目录的调整,为规范我院专业建设,加强本科专业设置的管理,明确专业设置原则及基本条件,完善审批制度,促进学院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 专业设置的原则
1、学院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要求。专业设置及调整,应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树立经营学院的理念,控制专业建设的成本,量力而行,凡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更新、拓宽口径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
3、拟申报新专业的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应具备基本条件,专业建设经费需求大,条件不具备者暂不设置。
4、与学院专业设置整体结构布局不适应,专业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院整体和长远规划,学院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暂停止招生专业,经多年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专业设置的条件
1、符合学院办学定位、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专业设置原则,有较稳定的人才市场需求,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不少于40人。
2、有组织教学的学科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与学院专业布局有相互支持关系,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4、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本专业专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2人。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基本条件,包括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院内外实习基地等,并有条件独立设置本专业的教研室和实验室。对可以借助现有学院师资和教学条件,只需要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三、新增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院系设置新专业,须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领衔作为专业负责人,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的市场需求调研,院系教学管理委员会研讨论证、通过。
2、院系按照国家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目录》,提出申请增设专业报告,填写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并附上详细的教学计划(均一式三份),在正式招生前一年的4月底前报送教务处,申报新专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办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2)国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报告;
(3)院外同行专家对申报专业的审查意见;
(4)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5)专业建设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6)其它补充说明情况(医学类专业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教务处对学院拟申报专业进行形式审查,报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审议,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将建议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4、教务处将学院批准的新专业材料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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