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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6日  浏览量:

院教务〔200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自编教材的出版工作,针对部分出版社要求作者包销一定数量教材的情况,学校设立教材出版基金为学校出版自编教材垫付资金。

第二条 学校设立教材出版基金并设专用帐户,基金为保值基金,用于出版社包销学校自编教材的垫付资金。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教学保障处等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由教学保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及委员若干。

第五条教材出版基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对基金的安全负责,确保基金的周期保值;

2.负责基金的审批及投放;

3.负责基金的定期回收;

4. 制定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 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保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推荐,由校长选任。

第三章 基金来源及使用

     第七条 教材出版基金由学校出资10万元设立,基金全额存入指定银行。

第八条教材出版基金使用不超过出版教材所需资金的80%,其余资金由教学保障服务中心(15%)和作者(5%)共同出资。教务处负责基金经费的使用,教保处教学保障中心负责销售后的教材款项回收,并按基金投入比例将销售款交计划财务处专用帐户,教材销售完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回收情况。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金经费的管理,基金回收周期不超过5年。

 

第四章 基金垫支范围

第九条 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必须是经过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批准同意立项的自编教材,包括:

1、为了教学需要组织本校教师编写的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等。

2、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实无国家规划或统编教材的新开设课程的教材。

3、反映我校重点学科水平、具有我校优势和特色的新教材和补充教材。

4、有正式出版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学校教学要求,需要编写适当的补充教材。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垫资范围:

1、以任何形式参加国家级出版社或其它出版社编写的教材,无论立项与否。

2、以任何形式参加其它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的教材,未经学院立项者。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按《成都医学院自编教材编写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申请人(作者)必须填写基金申请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人、教学保障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制定返款计划,经三方签字后,待申请人(作者)、教学保障服务中心投入资金到位后才能使用教材出版基金,基金的使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教材出版社应是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合同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材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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