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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 成都医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指令性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专科各专业。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即具有特定的严肃性,执行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得变更人才培养方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内容必须包含以下要素: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培养方式和学习年限、专业主干学科和主干课程、实践教学、专业能力与创新创业课程和第二课堂、学业考核、毕业和学位授予、教学实施计划等。

培养方案要体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三结合的教学模式。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保证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学生的实验、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和自学时间。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经过一个培养周期后,原则上应根据培养目标的实现、区域产业发展等情况,对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要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全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方案的设计、制定和论证。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校内外专家、用人单位和教学委员会意见,并在充分的社会调研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教务处提出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研究通过后下发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广泛征询用人单位、教学委员会、学生和教师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草案。

(三)各学院组织专家对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草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各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办公会审定后,由主管校长审签后印发执行。

(五)教务处将批准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编印成册,作为教学基本文件下发各学院执行和存档。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学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与调整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而导致的课程结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教务处组织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修订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方案的前一学期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修订和调整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调整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务处复核,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课程名称和开课学期调整的,由专业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依据《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修订临床医学等6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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